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时间、原因、依据和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通过《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公告送达。刊登之日,视为公告送达之日。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由房地产登记机关迳为注销有关的房地产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