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依本条例规定,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具体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二)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的;(三)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