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依本条例规定,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具体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

(二)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的;

(三)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