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占用、克扣、截留、挪用、私分有关的安置补偿费用的,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退赔。对有关当事人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