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