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合理的支出付给土地使用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