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下列情形,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提前收回未满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无建筑物的除外;

(二)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