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下列情形,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提前收回未满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无建筑物的除外;(二)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