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协议应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订立的条款。补偿安置协议应按本条例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协商订立。当事人要求评估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物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