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三十条已废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一)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之日;(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之日起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