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一)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之日;

(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之日起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