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地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的;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