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地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