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作为土地使用者的自然人死亡而无量合法承继者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