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Chapter 1 总则/Section 1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Article 27Repealed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地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