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补偿费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免患保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