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与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不能就迁出被征用土地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具体时间达成一致时,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限期迁出决定。逾期不迁出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强制迁出,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