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的;(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五)其他在城镇绿化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