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