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五)其他在城镇绿化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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