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