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