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性绿地,由其经营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绿化养护主体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绿化养护。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