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