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等的设计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