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