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虽然具备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能够通过占用方式或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方式满足土地利用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