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一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承包期内,承包方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予以返还,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返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