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三)农户整体消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