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