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农户在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前自愿放弃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在家庭承包期内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