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土地承包方可依法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