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自愿互换承包的土地。

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换。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互换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