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和作价入股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但其退耕还林所产生的补贴、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权利和植树造林、林木管护等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或股份制企业经营人。退耕还林形成的林木属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林权证时,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