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地可以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