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