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