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