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