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