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