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