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九)不得牵引动物及其它车辆;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二)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