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