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