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