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初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