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以外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向全体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是否批准的决定草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