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兼职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优先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