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