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