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审议。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