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审议。

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