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