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