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八条已废止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二)市、区、县(市)人民医院;(三)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他医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