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干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